问:合同是2024年12月份签订的,发票在2025年1月份开具,款项还没有取得,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属期?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来源链接:https://shenzhen.chinatax.gov.cn/sztax/zcwj/rdwd/202502/faf3909b337f423ebf34ba54d741f524.shtml
免责声明:本文由前海企服网整理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