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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操作指引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

关于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操作指引的通告

2024年第1号

为全面落实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申报流程,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管理方式,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深圳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1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关操作指引通告如下:

一、政策内容

对设在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适用范围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可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设在合作区(按照国务院2023年12月批复的《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规定的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范围)内;

(二)以《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以下简称《优惠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

(三)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等8部门《关于明确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4年第1号)关于开展实质性运营的相关要求。

三、申报方式

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通过计算并填报相应行次,自行申报享受优惠政策。

(一)一般企业

季度预缴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第10行“实际利润额”×10%的优惠金额填报在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

年度汇算清缴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10%的优惠金额填报在附表“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中第24.3行“(三)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汇总纳税企业

1.对总机构设在合作区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合作区内符合优惠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

季度预缴时,优惠金额按符合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实际利润额”×10%计算,由总机构填报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

年度汇算清缴时,优惠金额按符合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10%计算,由总机构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中第24.3行“(三)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总机构设在合作区全域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合作区内符合优惠条件的分支机构所得适用15%税率。

分支机构享受优惠的,由总机构在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分别按分支机构“实际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10%的优惠金额,参照上述一般企业填报在相应行次。

四、优惠管理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管理方式。

(一)政策享受方式

企业根据经营情况及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填写申报表中对应优惠项目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对实质性运营进行承诺,并填写《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

(二)留存备查资料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留存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的合同、证明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等资料备查,包括:

1.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的合同或协议;

2.生产经营场所的产权或租赁证明;

3.生产经营决策、财务决策、人事决策的会议纪要等;

4.从业人员名单、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有关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5.账务资料、银行开户资料、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

6.财产情况说明;

7.能证明实质性运营的其他相关资料。

五、界定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优惠目录》难以界定的,可提请深圳市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出具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局)会同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深圳市南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宝安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宝安区税务局)会同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分别建立企业实质性运营判定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工作机制)。税务局、宝安区税务局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实质性运营情况难以界定的,分别通过各自建立的工作机制研究予以确定,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工作机制进行指导并统一合作区实质性运营的执法口径和界定标准。

六、政策服务

企业在自行判断主营业务是否属于《优惠目录》存在困难的,可向税务局和宝安区税务局反馈诉求,税务局和宝安区税务局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由税务局、宝安区税务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

2024年5月15日

来源链接:https://shenzhen.chinatax.gov.cn/qhswj/tzgg/202405/89dc39cf882f4008a8d51b839f36964a.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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