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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外资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一、背景介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中发〔2021〕22号),加快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全面深化改革创新试验平台,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进一步促进实际使用外资稳存量、扩增量、提质量,制定了《深圳市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外资奖励办法》(简称《外资奖励办法》),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发展。

二、主要内容

《外资奖励办法》由总则、支持标准、审核拨付、监督管理、附则五部分组成,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通过新设或增资方式贡献实际使用外资。

(一)关于适用范围

根据2021年9月6日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深化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方案》,合作区由14.92平方公里扩展至120.56平方公里。《外资奖励办法》适用范围覆盖扩区后的合作区全域。

(二)关于申请对象

《外资奖励办法》适用于在合作区内实际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同时满足:不属于房地产业且没有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2023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重申房住不炒,因城施策。因此《外资奖励办法》奖励对象不包含房地产业。

(三)关于奖励标准

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外资奖励的最低标准为上一年度在合作区新增实际使用外资不少于500万美元。其中,金融业新增不少于500万美元,按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1%予以奖励;非金融业新增不少于500万美元,按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1%予以奖励,新增不少于3000万美元,按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1.5%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每年享受的外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外资奖励办法》不与南山区、宝安区同类型奖励政策叠加,但企业可同时申请深圳市一级同类型奖励政策,叠加享受。

(四)关于申领程序

为减轻企业政策申报负担,《外资奖励办法》免申即享,由按照商务部业务系统导出合作区内实际使用外资数据,逐一计算奖补金额后,于政策奖补申领平台系统通知企业,企业确认无误后按程序发放。

(五)关于其他方面

合作区内实际经营的港澳台资企业参照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奖励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均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三、主要亮点

(一)加大奖补力度

此前,对外商投资企业按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统一给予1%奖励。《外资奖励办法》对非金融类新增不少于3000万美元,按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1.5%予以奖励,奖励比例较先前增加0.5个百分点。

(二)优化政策服务

我市已有多项奖励政策实现免申即享。《外资奖励办法》按免申即享模式进行优化,减轻企业材料申报负担的同时减少企业漏报。

链接:《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外资奖励办法》

来源链接:https://qh.sz.gov.cn/sygnan/xxgk/xxgkml/zcfg/zcjd/content/post_111882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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