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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合作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深圳市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60号)和《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深府办规〔2021〕1号,以下简称市级办法)等规定,对《深圳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扶持用房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形成《深圳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现将政策修订情况及政策解读如下:

一、将产业扶持用房修改为创新型产业用房

(一)修改名称。将原《深圳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扶持用房管理办法(试行)》修改为《深圳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

(二)按市级办法进行的适应性修改。《深圳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按照市级办法细化,并结合实际修改。具体如下:

1.招租工作在市产业用地用房供需服务平台开展。

2.结合市级办法和《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明确入驻创新型产业用房机构的主营业务范围。

3.参考市、区创新型产业用房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入驻创新型产业用房机构的遴选内容。

二、调整租金的折扣范围

将营利性机构原来设定的3折、4折、5折、6折、7折共五档调整为3折、5折、7折共三档。2.非营利性机构折扣根据市级办法规定由2-5折调整为3-5折。

三、明确租赁面积标准上限

根据机构性质及发展阶段设置租赁面积上限。营利性机构的租赁面积一般不超过8000平方米,其中成熟类机构一般不超过8000平方米,成长类机构一般不超过5000平方米,初创类机构一般不超过1000平方米。非营利性机构的租赁面积一般不超过500平方米。

四、其他调整内容

(一)完善独角兽企业的释义。“独角兽企业”,是指成立10年内、最近一轮融资估值超过10亿美元且尚未上市的企业,具体以胡润、福布斯、长城等机构最新公布的榜单为准。

(二)增加全球服务商的释义。“全球服务商”,是指在合作区实际经营,属于现代金融、商贸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商务服务、航运服务和公共服务等八大现代服务业和细分领域全球排名前50名、国内排名前20名以及“世界500强”“中国500强”“GaWC名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及其分支机构。

(三)增加营利性机构中成熟类、成长类、初创类机构的释义。营利性机构中的成熟类机构是指上年度产值(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机构,成长类机构是指上年度产值(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不超过10亿元的机构,初创类机构是指上年度产值(营业收入)不超过1亿元的机构。

五、主要内容

修改后的《办法》共六章,31条。其中: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办法》的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定义和配置原则等;

第二章筹建与管理,主要规定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管理主体、筹建方式、配置方式等;

第三章配租条件及配租标准,主要规定申请人的基本资质条件,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租金折扣标准、面积配置标准,营利性机构、非营利性机构申请创新型产业用房的遴选标准等;

第四章申请材料及配租流程,主要规定配租公告的内容、申请材料、配置流程、租赁合同内容等;

第五章配租后监管,主要规定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有关情形,扩租、减租等内容;

第六章附则,主要为名词解释和办法施行时间及有效期等。

链接:《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

来源链接:https://qh.sz.gov.cn/sygnan/xxgk/xxgkml/zcfg/zcjd/content/post_107876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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