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适用于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申报时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开展科技创新,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等领域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及其分支机构。符合条件的机构每年按照本办法获得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对于前海合作区发展有重大贡献的机构以合作协议方式进行支持,以协议方式支持的机构总数不得超过当年度被扶持机构总数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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