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港澳医疗机构集聚发展办法
深前海规〔2023〕10号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港澳医疗机构集聚发展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工作部署,促进港澳医疗机构在前海集聚发展,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港澳医疗机构集聚发展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2月4日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港澳医疗机构集聚发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支持港澳医疗机构集聚发展,深化医疗服务跨境衔接,联动港澳加快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结合前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前海合作区按规定以独资或合资方式设立的医院、门诊部和诊所三类社会办医疗机构(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港澳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实际经营地在前海合作区,已完成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正常登记运营,且近一年内无医疗事故和违法违规经营事项等相关纪录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扶持资金。
与港澳服务提供者合作设立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参照港澳门诊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前海管理局负责统筹港澳医疗机构举办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具体包括编制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申请材料受理与审核、资质认定、资金拨付与监管等。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配合提供申请机构资质相关材料。
第二章 支持类别与标准
第四条 港澳医疗机构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可申请举办资助,资助金额按50%、30%、20%分三年发放,具体资助标准如下:
(一)举办港澳独资综合医院的,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可分别申请资助800万元、2000万元。举办港澳合资综合医院的,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可分别申请资助400万元、640万元、1600万元。
(二)举办港澳独资专科医院的,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可分别申请资助480万元、1200万元。举办港澳合资专科医院的,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可分别申请资助240万元、380万元、960万元。
(三)举办港澳门诊部的,可申请资助100万元。
(四)举办港澳诊所的,可申请资助50万元。
第五条 港澳医疗机构采购单体(套)医用设备超过50万元的,可申请不超过设备中标或者成交价格10%的资助,单体(套)设备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个机构资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同类设备(规格、型号等)采购价格超过公立医院政府采购价格的,资助以公立医院政府同期同类最高(或平均)采购价格为标准进行核准。
第六条 港澳医疗机构首次在前海合作区购置物业作为本机构办医场地的,可按1800元/平方米的标准申请购置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分三年平均发放。港澳医疗机构租赁场地作为本机构办医场地的,可申请租金资助,资助标准为: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入驻的按72元/平方米/月、一年后两年内入驻的按48元/平方米/月、两年后入驻的按24元/平方米/月进行资助,每家机构连续资助3个年度,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港澳医疗机构聘用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并完成内地执业注册的,可按2万元/人标准对现有注册人员申请一次性资助,每名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机构不同执业周期内仅资助一次。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多点执业的,最多不超过3家所在机构可申请资助,超过3家机构申请的按执业注册时间顺序取前3家。
港澳医疗机构聘用港澳医师并提供实际诊疗服务的,可按100元/诊次标准申请资助,单个机构最高资助100万元/年,本办法有效期内累计最高资助300万元,已领取深圳市基本医疗服务补贴的不重复资助。
第八条 鼓励港澳医疗机构为执业医师购买医师执业责任险等定制化保险产品,对购买相关保险的港澳医疗机构,按其全年实际缴纳保费的50%予以资助,每年最高资助20万元。
第九条 港澳医疗机构经深圳市卫健医院评审评价研究中心评审,首次通过《医院质量国际认证标准》认证的,可申请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港澳医疗机构获批“港澳药械通”指定医疗机构的,可申请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港澳医疗机构每获批一个首次申请使用的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械品种并完成实际采购、投入临床使用的,可申请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获批一个非首次申请使用港澳药械品种并完成实际采购、投入临床使用的,可申请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机构最高奖励100万元/年,本办法有效期内累计最高奖励300万元。
第十一条 港澳医疗机构与港澳地区保险机构或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跨境医疗险理赔款直接结算服务的,可按50元/单标准申请资助,单个机构最高资助50万元/年,本办法有效期内累计最高资助100万元。
第十二条 港澳医疗机构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医学重点专科或中医重点、特色专科(专病)建设项目的,在项目建设周期内,可分别申请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对前海合作区深港澳合作、港澳医疗服务集聚发展具有战略意义或者重大贡献的项目,前海管理局可以签订合作协议另行约定。
第十四条 支持在前海合作区开展跨境医疗政策创新,在港澳医疗机构设立、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跨境执业、医疗保障制度、港澳药械使用等跨境医疗衔接方面探索落地更多便利措施。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五条 扶持资金申报与核准流程如下:
(一)申报。专项资金申请集中受理,受理时间以前海管理局发布公告为准。申报专项资金扶持的符合条件的港澳医疗机构应在受理期间按公告要求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二)材料审查。前海管理局对港澳医疗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市卫生健康委协助配合。
(三)现场查验。对申报材料审查通过的港澳医疗机构,由前海管理局组织开展现场查验。
(四)公示。经现场查验符合条件的港澳医疗机构,由前海管理局按规定开展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前海管理局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对事项进行公示;异议不成立的,书面告知异议人。
(五)经费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不成立的,前海管理局依规定拨付相应扶持资金。前海管理局可根据机构资金申请情况,与申请主体签订相关扶持协议。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由前海管理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在申报公告中以申报指南的形式列明,并在官方网站公示。申请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主要申报材料如下:
(一)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港澳医疗服务机构集聚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无违法和不良诚信记录声明材料。
(三)前海合作区内经营场地材料。
(四)以往获得的相关资质、认定材料、纳税记录等其他有助于前海管理局确认申请资质的材料。
第十七条 前海管理局在申报材料收集截止次日起三个月内进行受理并完成审核。
第十八条 扶持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并按照《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开展资金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监控和评价。
第四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及个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在申报、执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拒绝配合产业发展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或者违反书面承诺的:
(一)由前海管理局取消支持资金,申请单位及个人应当按照支持资金方式一次性退回已取得的全部扶持资金,并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享受办医场地购置资助或者租金资助的医疗机构,未按要求将购置物业或者租赁场地作为本机构办医场地的,尚未发放的扶持资金不再发放,已经发放的扶持资金应当一次性退还并按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一条 受前海管理局委托的第三方中介评审机构在项目和经费评审、评估、审计和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申报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依照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查处。造成前海产业发展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前海管理局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前海产业发展资金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同时符合本办法及深圳市、南山区、宝安区、前海合作区其他支持政策规定的,不得就相同事项重复申请扶持资金。
本办法原则上以事后扶持为主。确需事前扶持的,扶持对象应当与前海管理局签订扶持协议。单个机构每年获得本办法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有关名词的解释如下:
(一)本办法所称“前海合作区”或“前海”是指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确定的区域。
(二)本办法所称“实际经营地”,是指申报时,机构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前海合作区,并对机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已取得前海合作区产业用地并签署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的企业,承诺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项目投入使用日期后12个月内迁入的,视同实际经营地在前海合作区。
(三)本办法所称“元”均指人民币。
(四)本办法所称“基本医疗服务”是指纳入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门急诊服务和住院服务,基本医疗服务量以医保部门核定数据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