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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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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在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实施。

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名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发布。上海市、福建省、苏州工业园区等已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自2022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1号)第一条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对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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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36个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地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统一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来源链接:https://shenzhen.chinatax.gov.cn/sztax/zcwj/rdwd/202412/f401a89f68b94cfe9258f72ea119f36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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