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税务服务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将企业资金用于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能否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问: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将企业资金用于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能否在计征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规定:“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免责声明:本文由前海企服网整理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ntact Us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咨询:18594209820

工作时间:9:00-18:00